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84民初2175号
原告:***,男,宁安市海浪镇宁西村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
被告:***,男,无职业,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
被告: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联系不上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