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2民初1546号
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六峰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河镇护路街(儿童福利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51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
法定代表人:全黎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2元,因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7219元,余额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财产保全费2693元,由原告牡丹江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