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22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卓尼县人,现住卓尼县。
被告:甘肃甘南新世纪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男,甘肃雪之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甘南新世纪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临潭县人,现住合作市。
被告:卓尼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卓尼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藏族,卓尼县交通局副局长,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卓尼县人,现住卓尼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甘南新世纪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卢世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