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551号
申请人:无锡市东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63866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州市城光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陵园路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443030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东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市城光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价值8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光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城光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东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