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83635号
原告: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运乃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第一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被告: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一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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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