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保27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双峰县三塘铺镇**村第一村民组。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贸易试验区保航路**航空产业支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5615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村第一村民组信用代码91431321179472069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双峰县极**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双,住所地双峰县青树坪镇荐楼村信用代码9143132158895448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双峰县极**建筑劳务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