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211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航空产业支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56155R。该公司***湛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三工区地址: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广益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