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盛世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274号之一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盛世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万象城B313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F4MLP61。
法定代表人:张胜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爬堤村文亭街与学府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28F58L。
负责人:胡学栋,经理。
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6593M。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盛世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家升
人民陪审员  王福云
人民陪审员  徐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