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411号
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爬堤村**街与学府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胡学栋,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被告:胡学鼎,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学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