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411号
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爬堤村**街与学府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胡学栋,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被告:胡学鼎,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学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