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74号
申请人: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鑫凯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7HN85K。
法定代表人:白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爬堤村文亭街与学府路交叉口西北角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28F58L。
负责人:胡学栋,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6593M。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1317××××2333帐户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74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