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75号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盛世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万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F4MLP61。
法定代表人:张胜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爬堤村文亭街与学府路交叉口西北角用代码:91371723MA3T28F58L。
负责人:胡学栋,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用代码:91350125154826593M。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盛世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成武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玲珑山南路分理处3705×××8888_1帐户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75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