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84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爬堤村**街与学府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28F58L。
负责人:胡学栋,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6593M。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4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宁高新区支行4510××××2181帐户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84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