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民初1086号
原告:何书樵,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岩路163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何书樵与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何书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书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