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余六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第14-16、18-22层。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六永,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余六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六永、***、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347977.02元,执行费人民币35880元,合计人民币3383857.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六永、***、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383857.0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