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余六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29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六永。
被执行人余六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余六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X幢X单元XXXX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陈某(身份证号码:)以5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余六永、***名下位于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X幢X单元XXXX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某(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某(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陈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余六永、***名下位于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X幢X单元XXXX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