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余六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第14-16、18-22层。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六永,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余六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六永、***、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347977.0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解封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余六永、***名下位于***景江城市花园1幢4单元2402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