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申请执行杭州永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148799.80元,执行费人民币43888元。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871号商业房地产,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4066112元。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浙A×××××、浙A×××××轿车两辆。另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