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29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六永。
被执行人余六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0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余六永、***所有的杭州市景江城市花园1幢4单元2402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杨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