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余六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第14-16、18-22层。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六永,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余六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六永、***、杭州永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347977.02元,执行费人民币358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六永、***名下位于***南肖埠小区庆春苑18幢1单元501室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