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391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号。
负责人焦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卫固镇***。
法定代表人**正,总经理。
2018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博高新区财政局财费字[2017]011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行政征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因被执行人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向本院撤回作出财费字[2017]011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撤回对淄博高新区财政局财费字[2017]011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桑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