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4民初4587号
原告:济南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雷振,经理。
被告: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西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西迅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西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原告济南西迅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