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317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7053767。
负责人:王玉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锴,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博,该行职工。
被告:***,女,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刘洪鉴,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阳光华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寿光阳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温泉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0966732R。
法定代表人:刘玉贞,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告***、刘洪鉴、阳光华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寿光阳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美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孙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