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监8号
原审原告: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昌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姚伟平,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倍利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弥河西岸欧洲村44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玲,董事长。
原审被告:阳光华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温泉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有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有华,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寿光市。
原审被告:孙维新,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寿光市。
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倍利来经贸有限公司、阳光华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有华、孙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昌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张玉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