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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华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9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立交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审被告:阳光华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温泉街**。

法定代表人:刘玉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沙沙,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立国,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东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阳光华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公司)、赵立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3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东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将赵立国和案外人董文军之间的合同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有误,《分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无效。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阳光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赵立国个人出具的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要求被挂靠企业承担欠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山东东宇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山东东宇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款项承担清偿责任。赵立国以山东东宇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董文军签订《分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与董文军合伙完成承揽工作,**与董文军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索要人工费。董文军已另案起诉,**按照合伙约定主张案涉欠款的一半计38000元,系两人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审予以准许并无不当。山东东宇公司主张《分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欠款证明上并未约定支付时间,且**一直在追要款项,故**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山东东宇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挂靠的赵立国具体施工,赵立国又以山东东宇公司的名义与董文军签订《分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故**诉求的人工费应由山东东宇公司、赵立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东宇公司主张应当由赵立国独立承担还款责任,缺乏合理依据。山东东宇公司与阳光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其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免除山东东宇公司的还款责任,山东东宇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协议另行主张。

综上,申请人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华

审判员  公韶华

审判员  张晓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牛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