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43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农圣东街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
被执行人:***,女,1969年09月0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温泉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0966732R。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783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0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2022年8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2年8月31日、10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10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