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复14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捷,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甜,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秀,青岛崂山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青岛崂山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2019)鲁0212执1306号执行案件所依据的(2019)鲁02民终3571号判决书,未对**与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该合同的效力仅凭(2012)崂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但本案在一、二审期间均多次发现(2012)崂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因此以(2019)鲁02民终3571号判决书为依据执行,损害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经执行法院合法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未提出答辩意见。
执行法院查明,**与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鲁021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后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鲁02民终3571号终审判决。因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2执1306号。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本案中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系针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该案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综上,执行法院作出(2019)鲁021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执行法院(2019)鲁021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2019)鲁021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2、裁定中止执行(2019)鲁02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鉴于本案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复议申请人特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法院以本案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由驳回异议申请,没有考虑到本案继续执行会给复议申请人造成不可逆转的巨大经济损失。**向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购房款不足900万元,而复议申请人购买涉案房屋花费1300余万元、案外人装修百万余元,且案外人入住时**均知情。现**要求执行,其明知即使清空房屋进行搬离也尚有大部分装修无法拆除,会给案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隐瞒此事实,企图通过执行程序赚取巨大利益,与我国现行法律精神相悖。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中止执行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对涉案房屋内装修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案外人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发表答辩意见称,1、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违法且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贵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2、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涉案401房屋不享有任何民事法律权利,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恶意缠诉,违法阻碍(2019)鲁0212执1306号一案执行的违法行为。3、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明知**是涉案401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仍占有使用是侵权行为,是恶意抗拒本案执行的违法行为,应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刑事责任。4、涉案房屋的装修不是由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装修。**在购买涉案401房屋时就是精装标准,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恶意非法侵占涉案房屋长达8年之久,装修折旧损失人是**。**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已经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就房屋装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贵院应当依法继续对(2019)鲁0212执1306号一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综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故意拖延、阻碍执行工作的违法之举,其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复议听证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保证协议书》[(2019)鲁02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二段至第九页第一段已审理查明该保证协议书],以证明青岛美福石油有限公司对于401户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已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涉案401户房屋所有权人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入住涉案小区10号楼802户房屋,但没有向**交付涉案房屋。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该判决已生效且已立案执行,**已成为涉案401户房屋的法定物权所有权人。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王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一套购房款的权益已在该案中实现,其已经取得802房屋物权所有权,无权对涉案房屋提任何异议。5、(2015)崂王民初字第148号一案开庭笔录(2015年11月2日)第四页倒数七至八行,以证明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认其于2012年7月实际入住涉案小区10号楼3单元802户房屋、并将该套房屋出租收益、实际占有涉案401户房屋。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仅交一套购房款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两套房屋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导致**在长达9年时间里在外租房住、严重侵害了**的权利。6、**自2011年7月始在外租房居住的证据一组(租房合同、付款证明),以证明涉案房屋被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有后,**的居住权被剥夺,导致其在长达近8年时间里居无定所,给其生活及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对此,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的相关损失。
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事项与本案无关,其证明对象与内容在本案执行依据中已经确定,并非是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依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复议申请人认为双方应对涉案房屋内的装修款进行另行确认,避免造成案外人的损失,而非拒不交付本案房屋,对证据6中房产租赁的承租方为牛东方,且相应的租金及押金收条均向牛东方出具,其提交的银行汇款证据为复印件、并未表明转出帐户,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系对执行依据(2019)鲁02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范围,复议申请人如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复议申请人主张本案继续执行会给案外人造成损失,不属于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复议申请人所称损失应由案外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故执行法院裁定驳回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书记员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