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执异9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捷,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甜,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异议人称,(2019)鲁0212执1306号执行案件所依据的(2019)鲁02民终3571号判决书,未对**与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该合同的效力仅凭(2012)崂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但本案在一、二审期间均多次发现(2012)崂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因此以(2019)鲁02民终3571号判决书为依据执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查,原告**与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鲁021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后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鲁02民终3571号终审判决。因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2执1306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系针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异议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该案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侯 睿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