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711号
原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5E。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瑗,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3B。
法定代表人:马之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仕,男,汉族,1985年6月5日生,住山东省蒙阴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9日,原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458元,减半收取1377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729元,由原告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婧雯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