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再16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31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捷,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胜霞,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军,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维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昆,系该公司员工。
二审上诉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鲁02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鲁02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和事实核对。二审上诉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捷、张甜、二审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胜霞、宗军、一审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昆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福公司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1.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两审四次审判依据的84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该案正在审查过程中,因而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2.审理本案的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朱铁军涉嫌枉法裁判,导致本案将原本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判为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损害美福公司的合法权益,据了解朱铁军于2018年6月辞职,同年8月已停发工资,其于同年10月违规组织本案第一次开庭并于11月作出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辩称,1.程序方面:一审合议庭成员朱铁军法官在作出该案一审判决时依法享有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是组织部门审批之后的重要环节,也是认定法官是否具有审判资格的关键。而并非是以法官提出辞职和审批辞职的时间来确定法官是否具有审判资格。2018年11月23日,青岛市崂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朱铁军的审判员资格,是在朱铁军法官2018年11月1日做出一审判决之后,不影响朱铁军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一审主审法官朱铁军在审理该案时完全具有审判资格。2.实体方面:一审认定**与兆基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均正确。(1)**与兆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首先,2011年3月,**、兆基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条回购条款(即附解除条件的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2011年3月22日,**向案外人李波招商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共计1100万元。同日,兆基公司给**开具购房款收据一张,金额为1100万元。该收据内容能够证明兆基公司认可**支付的是购房款,而非借款。再次,2011年3月**、兆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兆基公司与**之间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兆基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回购权,其回购权自动失效,则本合同的解除权便已失效,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自2011年3月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另,2011年3月22日,答辩人就涉案房屋办理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2)**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诉讼及执行行为,亦能证明与兆基公司之间存在的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2012)崂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判令兆基置业支付答辩人逾期交付违约金15199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兆基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及向一审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将于2015年5月20日前向**交付涉案房屋,并于2015年底前办理完毕房产证及相关手续等。兆基公司履行支付违约金及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再一次印证了**与其之间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美福公司虽然对848号案件提起撤销之诉,但经一审、二审均以失败告终。(3)2011年5月18日,美福公司与兆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其二者恶意串通,故意损害**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美福公司系恶意第三人,其非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应当被保护。生效的(2015)崂王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认定了美福石油与兆基置业就802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兆基置业将802户房屋转移所有权登记至美福石油名下,且802户房屋已实际由美福石油占有、使用。美福公司实际只支付了802户一套房屋的房款,却强行占有使用802户房屋、401户两处房屋。
兆基公司述称,兆基公司和**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和美福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所有借款的经办人、批准人均为金立昆,借款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回购条款的方式体现,保证金是双方约定的利息。兆基公司向**借款后,兆基公司和**、美福公司、安玉华在兆基公司曾就此事进行过商谈,美福公司发现涉案房屋有备案的状态,**说明这不是真实购房,只是担保,借款还清后,解除备案。后期兆基公司经营不善,无法还款,也没有办法解除抵押备案。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鲁02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0元
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薛维红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杜 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萍萍
书 记 员 司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