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监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莲花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一审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维德,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Ο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9)鲁02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超
审 判 员  陈召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琼
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