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俊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3223号
原告:中山市明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D510-D50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AJ39F。
法定代表人:梁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冰璇,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荣,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
法定代表人:蔡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明俊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明俊钢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明俊钢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良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