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890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
法定代表人蔡惠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陈香明,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香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35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37601.2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吉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1009.36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959.36元将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香明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香明的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菲
执行员  杨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