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平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1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坤,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1-3。

法定代表人:蔡惠民,董事长。

被告:山西平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高新街******。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平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连翠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