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7214号之一 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永宁村12队29-1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05774M(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27元、保全费86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