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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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4002号之一
原告:绍兴志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8165591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绍兴志成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绍兴志成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志成风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志成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1元,依法减半收取5275.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295.50元,由原告绍兴志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