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煜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9381号之一 原告:江阴煜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申裕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U4MU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白沙镇府三八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510991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深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9区自由四队三巷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8157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3D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JNW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煜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深万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2022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深万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煜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翼 人民陪审员 庄  锦  华 人民陪审员 孙  瑞  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