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熊某某与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53号
原告:熊某某,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证号:0108。
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消防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包工不包料负责红谷滩九龙湖新区绿地国际博览城二期5、6地块的消防水管安装工程,安装水管的工程人工费约为55万元。2016年7月,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被迫终止承包协议。2016年7月26日,在南昌市劳动监察局调解下,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29251元,协议签订之日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量人工工资总额的60%,剩余5%人工工资即9727元作为质保金待本工程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意见书后5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5%质保金。根据《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由施工单位即被告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而不应该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97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基本信息,也未能提供被告具体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