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得威电联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爱得威电联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7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宜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得威电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畔山路68号爱得威工业园厂房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697K。
法定代表人:明绍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假怀花,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得威电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4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退回***被爱德威公司扣的风险金300元;2.补发***在职期间未调休的加班的加班费21618元;3.补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000元;4.由爱德威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爱德威公司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没有克扣上诉人提出的所谓风险金300元,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工资是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2500元,上诉人的离职时间是2020年5月28日,其在离职当日并未告知被上诉人其被迫离职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不符合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事实情况及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的一审诉讼请求:1.爱德威公司退回***风险金300元;2.爱德威公司补发***在职期间未调休的加班的加班费21618元:3.爱德威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爱德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日加班工资836.7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照片截图、微信消费明细、考勤记录材料等证据,并经被上诉人爱德威公司质证。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如下争议焦点逐一分析评判:
一、关于***请求爱德威公司退还2017年1月被扣的风险金300元是否成立的问题
***主张,2017年1月工资少了300元、少的该300元就是被扣的风险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项请求,依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关于***请求爱德威公司支付未调休休息日加班费21618元是否成立的问题
***该项上诉请求针对的是休息日上班而未调休的情形。双方对月工资9000元是否包含了休息日上班工资产生了争议。原审查明,***自行书写的《解约函》载明:“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并约定因工作需要周六日加班,无加班费,个人确实有事可调休!此制度一直这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上述陈述,构成自认。原审据此认定月固定工资9000元包含了休息日上班的工资、不予支持未调休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请,并无不当。
三、关于***请求爱德威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是否成立的问题
***该项诉讼请求,须证明其向爱德威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当时爱德威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述两个构成要件须同时满足。首先,***提交的《解约函》截图,没有原始载体核对,也没有《解约函》已经流转到爱德威公司人事主管人员的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其于2020年5月15日向爱德威公司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其次,***在该《解约函》中提出的解约事由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因此,***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卫新
审判员  郭 成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