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2605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华胜运输服务部,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四巷2号一楼B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BN08QT2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3423921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华胜运输服务部与被告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华胜运输服务部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华胜运输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华胜运输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39元,合计39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华胜运输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