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422执998号
***、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4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23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30.64元,申请执行费53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2777.64元,本案执行到位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利息共363733元、案件受理费3730.64元,申请执行费5314元。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按规定上缴国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