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28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33146790。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北区通江中路391号星北大厦A座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826183XY。
法定代表人:徐林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江苏荣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报告,其名下在上海广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货物LDPE2102TX00-488.125吨;在天津三九泛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货物LDPE2102TX00-473吨。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20日赴货物代理公司及仓储单位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鉴于该货物的特殊性、局限性,在司法网询价未果;经相关网站搜索提示,2020年5月25日,该类型货物“LDPE2102TX00-伊朗石化低密度聚乙烯”在网上挂牌的价格为人民币10200元/吨。于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此价格。依法委托网拍,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网拍,买受人刘运考以7412432.50元最高价竞得。2020年4月26日,从被执行人在工商××××新区支行账户11×××08扣划15751052.46元;已转入申请人账户。由于本案执行标的为2.97亿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