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龙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1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4月17日,网上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均未发现有价值财产。鉴于此种情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