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财保133号
申请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名下银行存款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一军 人民陪审员  武 月 人民陪审员  闫艳华
书 记 员  韩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