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961号
申请人: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宁志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吉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诉讼代表人:王新忠,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周卫东
人民陪审员 花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