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执1273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嘉陵江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65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331467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芜湖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1532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日,相关部门达成了一致的会议纪要,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及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执行困难,暂无财产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2)皖0111民初17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