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纬四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903790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