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746号
原告:***,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千仟,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9037902E。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第三人:施玉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第三人:邱学昌,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第三人:蚌埠市盛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富民路光彩家园A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TUCD8E。
法定代表人:胡永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建、施玉成、邱学昌、蚌埠市盛光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