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007号
原告:**,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纬四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300769037902E。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