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九塘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九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九塘村。

法定代表人:丁传奇,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一审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九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塘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水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终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塘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缺乏证据证明。***依据的蚌埠市自来水公司的物价文件是城镇居民使用费用标准,农村饮水并不适用。庭审中,中环水务公司也声明只与村对接并没有和村民签订合同。其他村提供的收费证明也印证了这一点,同时证明各村除了缴纳自来水公司水费,还需分摊村内自来水日常损耗和管理人员的劳务费。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对村民用水及管理的内容、方式均做了明确约定,有村民签字并公示,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理应知道公示内容,并未提出异议。***从接受用水及管理至起诉经历了一年多时间,一直认可村里的管理和收费方式,与收费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未提出异议或停止用水。2.有新证据村民杨再苗出具的书面证言、中环水务公司和村民检修现场的照片,足以推翻原判决。前者证明:杨再苗用水不归九塘村管理,从未按2.9元/吨交费,也没见过发票和收据。该份证据与***在二审提供的证据矛盾,***二审所举证据不排除伪造的可能。后者证明:因农村用水现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一直存在漏水、跑冒和消耗的情况,需要均摊,日常也需要专人维护管理,这部分费用也属于用水费用的一部分。该项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也履行了合法程序并公示,正常实行至今。村里用自来水需要专人维护管理,九塘村村委会与丁传林约定,由丁传林负责日常抄表、维修等日常事务,自负盈亏。因使用该自来水并非强制,认可的村民依约定交用水费用使用自来水,不认可的可继续按原先习惯自用水。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自愿享受农村自来水和配套服务,却不愿支付费用,起诉未获利也无合同关系的村委会。九塘村村委会没有获得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杨再苗是九塘村民,不属于九塘村管理,难道九塘村有两个供水公司。杨再苗每个季度交费实际是2.9元/吨,因抄表按整数计算,有时也收3元/吨,有杨再苗微信转账、单据与微信聊天记录。九塘村村委会提交的杨再苗书面证言是村负责人丁传奇写好让杨再苗抄的,并非其真实意愿写的,也不符合事实。九塘村村委会提交的中环水务公司和村民检修照片是假的。九塘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缺乏新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九塘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供水引发的纠纷。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文),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具体水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物价局审批。本案中,九塘村村委会对以提高计量水价确定的水费价格未经相关部门审核与审批。九塘村村委会虽举证证明召开村民会议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但没有证据证明***认可并同意。相反,九塘村村委会在原审庭审中陈述:九塘村村委会与其他村民都签了包含3.67元每吨水价的协议,只有***不愿意签署用水协议。九塘村村委会称***与收费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与其举证九塘村村委会与收费人之间签订协议的事实相矛盾。因此,九塘村村委会按3.67元/吨收取***水费,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至于九塘村村委会所收水费的具体用途,则系村委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九塘村村委会申请再审所举的新证据,真实性难以判断,即便属实,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综上所述,九塘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九塘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冬梅

审判员  沈光明

审判员  台 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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