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蚌埠市蚌山区清源浴池与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2373号
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清源浴池,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一小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Q44RH8H。
经营者:***,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纬四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903790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清源浴池诉被告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清源浴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清源浴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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